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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發(fā)包人未按約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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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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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發(fā)包人未按約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山西新絳火力發(fā)電廠籌建處與涿州石油物探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履行交付勘察文件義務,發(fā)包人未按約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由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號 (1998)民終字第41號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程序 二審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涿州巖土公司與新絳籌建處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前,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巖土工程公司加入中油巖土工程有限(集團)公司,并使用其勘察資質(zhì)證書,并于簽約五天后領取了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內(nèi)容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故一審認定新絳籌建處與涿州巖土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是正確的,新絳籌建處提出的合同無效理由不能成立。涿州巖土公司與新絳籌建處約定的工程價款,符合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涿州巖土公司依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及雙方合同約定,按質(zhì)、按量完成的勘察工作,并與新絳籌建處辦理了勘察報告交接手續(xù),新絳籌建處提出的涿州巖土公司未提供有效勘察報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彴讣芾碣M34173元由新絳籌建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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